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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信息协会城市运营分会会员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  总  则

(一)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规范中国信息协会城市运营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员管理与服务,根据《中国信息协会章程》及《中国信息协会城市运营分会工作条例》制定本办法。

(二)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员及其本会项目工作人员。

(三) 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,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。

第二条  会员类别

(一)中国信息协会城市运营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

(二)团体会员

1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、高等院校、从事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、社团机构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;

2、经各级人民政府、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,承认本章程者,可以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3、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与副会长单位

(三)个人会员

在城市建设、信息化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个人,承认本章程,经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,可以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
第三条  申请条件

(一)拥护《中国信息协会》章程及《中国信息协会城市运营分会工作条例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;

(四)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;

第四条 入会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表;

(二)经秘书处办公室会议讨论审核;

(三)由经秘书处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,颁发会员证。

第五条   会员权利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六条 会员义务

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七条   会员会费

本会依据《中国信息协会章程》及《中国信息协会城市运营分会工作条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、工作成本等因素,合理制定会费标准。根据本会实际情况,会费标准制定如下:

会员单位:3000元/年

理事单位:5000元/年

常务理事单位:10000元/年

副会长单位:100000元/年

个人会员:300元/年

(一)本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两周内交纳当年会费,后续会费每年按期交纳;

(二)本会接受会员自愿捐助以支持本会事业发展;

(三)会员退会或被除名,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
(四)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根据《中国信息协会章程》及《中国信息协会城市运营分会工作条例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,不得挪作他用。会费主要用于协会计划内工作,如:

1、会员代表大会、会长办公会等相关会议开支;

2、编辑印制邮寄会员证书、出版物、维护协会网站、运营等;

3、本会主办的各类会员交流活动及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费用;

4、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,人员经费、差旅费及必需设备购置支出;

5、年度行业调查、专家委员会研讨、项目活动开展、其他公益活动等经费支出。

6、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支出。等等

第八条   会员退会

(一)单位及个人提出退会,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;

(二)会员如果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行退会;

(三)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有关规定和会员条例的行为,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予以除名。

第九条   日常管理

(一)本会建立会员联系制度,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,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。

(二)会员应当及时、足额交纳会费。

(三)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,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会会报告: 1、变更注册地、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; 2、变更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会员代表; 3、变更营业范围、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;4、公司合并、分立、破产、解散及撤销;5、所从事基金相关业务发生重大变更;6、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。

(四)会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:1、利用会员资格为自身经营活动进行不适当宣传,未经允许冒用本会或总会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;2、恶意竞争、诋毁其他会员机构、破坏行业信誉、损害行业文化的行为;3、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;4、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。

(五)会员应当按照协会规定,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报送信息,接受本会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。

第十条  表彰奖励

(一)【奖励】对于为城市运营行业发展、为履行社会责任或者为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,本会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:1、书面表扬;2、公开表彰;3、授予荣誉称号;4、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。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合并适用。

(二)【奖励程序】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,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,会长办公会做出奖励决定。

第十一条  附 则

(一)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(二)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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